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来源:基金会   作者:基金会   时间:2025-08-07  人气:

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护航水上上救援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是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财务核算。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现金和实物捐赠,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设置,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监事的监督,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和年度预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第六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清算,必须按相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收支项目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九条 会计年度为11日至1231日,并定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预算情况。

第十二条 财务岗位职责:

(一)负责捐赠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记账管理;

(二)负责捐赠物资的估值公允价值入账工作;

(三)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负责捐赠项目的财务信息统计、分析与总结,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为基金会重大领导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五)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缴纳职工保险金及税金;

(六)负责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审计及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七)配合审计完成年检、法人变更、清算所需要提供的财务资料;

(八)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使用发票(票据);

(九)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财务印鉴、票据、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

(十)根据需要向理事会报送财务报告;

(十一)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十二)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职责:

(一)依法进行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计算、记录、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二)审核原始凭证,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编报工作;

(三)按要求核实固定资产、往来款、职工保险金及税金;

(四)不定期盘点出纳岗位的现金余额;

(五)保管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报告,并做好下一年度的预算工作;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缴纳职工保险金及税金

(二)负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三)根据会计已制作的凭证办理收付款项业务,对现金付款业务,须盖“现金付讫”章,并做到日清月结;

(四)负责记录、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协助打印、整理、装订会计账簿;

(五)负责存货库存账管理,每年年末进行盘点,各类财务文件资料的寄送(包括审计询证函、年检材料等);

(六)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财务票据和印鉴;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限额储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二)建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的收付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若账款不符,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非现金岗位人员应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根据章程确定的职责权限,不定期地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对账检查。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应根据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预算年度发展目标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收支预算,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积极稳妥。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预算调整方案,经审议通过,报理事长审批。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银行存款利息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收入全额进入专用账户,由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二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或请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定价后入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根据基金会编制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每年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费用的支出严格执行财务分级审批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根据捐赠协议内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章 费用支出标准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成本(项目活动费用)、管理费用、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业务活动成本(项目活动费用)包括直接用于受益人的款物和为开展活动项目发生的运行费用。

其中,为开展公益活动项目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补贴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以及专为项目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设计费、宣传推广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等、装备运输费;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五险一金、高温补贴费;兼职人员劳务补贴等。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三十二条 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支出审批权限:

(一)日常经费审批权限

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秘书长审批;

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二)业务活动成本(项目活动费用)审批权限

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秘书长审批;

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支出,理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办公发票(票据)要求

(一)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二)原始票据的背面应有经办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专家费报销标准参照浙江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差旅费包括因公出差选择自驾方式所产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

第十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应进行年度财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接受监事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报送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年检通过后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章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5730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221129日理事会通过,20221130日发布的《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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