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基金会   作者:基金会   时间:2024-09-19  人气:

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业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增值,促进基金会公益慈善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及《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章程》,确保资金用于支持水上救援公益事业,不得用于非法或高风险投机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基金会在中国境内以货币资金作价出资以获得相应投资人权益的行为,投资情形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参与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四条 基金会以面向社会开展水上救援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规范运用捐赠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着以开展投资活动。

基金会开展的投资活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透明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五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六条 风险预控:
(一)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二)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应优先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三)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七条 下列的投资活动,基金会不得开展: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应根据水上救援的特点,建立专项风险评估体系,特别关注与水上安全、救援能力相关的风险因素,有效隔离风险,避免因单一投资项目而对基金会整体造成重大影响。

第九条 基金会在追求投资收益时,须优先考虑资金的安全性,避免过度集中投资或高风险投资。对投资项目应进行定期的风险复审,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十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体制参考《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章程》,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执行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一条 决策权限:

(一)20万元以下的投资活动直接由理事长决策,签署意见后生效;

(二)2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须召开理事会议,经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后生效;

(三)5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事项,须邀请外部独立评审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客观评审,提供专业意见报基金会。再由基金会召开理事会议,必要的情况下邀请财务、法律等专家及主管机构相关处室负责人参与审议,投资方案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后生效。

第十二条 投资活动的决策应充分考虑投资收益、风险控制以及可持续性发展等因素。投资的决策过程应记录并备案,以备后续审阅。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投资方案经专业评审和审议决策,确保投资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项目需与基金会的公益宗旨相契合,能够直接或间接促进水上救援公益事业的发展

项目需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良好的商业模式和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项目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单位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受基金会委托的,可以作为代表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单位的重要会议。

第十六条 会执行投资项目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忠实、诚信、自律、廉洁义务。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财务披露

第十七条 金会选派监事,设立监督委员会跟踪监督投资项目的开展,了解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基金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九 基金会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的投资业务进行年度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基金会投资项目接受决策人、捐款人、理事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应急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建立紧急备用金制度,用于应对突发事件,根据投资项目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建立合理止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应建立风险警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和项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投资策略和退出机制,确保基金会的资金安全和高效利用。

第七章 投资收益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投资收益用于支持基金会公益事业可持续发展及基金会的日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 投资收益情况须及时向理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经决策机构审批后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投资收益的使用公开透明,接受捐款人、理事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与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试行办法由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再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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