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标准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重大活动情况的监视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范围:
(一)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调整变更;
(二)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成员的增补等;
(三)基金会章程修改;
(四)组织举办或参与大型公益活动项目;
(五)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
(六)基金会投资计划;
(七)基金会持续运行的资金筹措计划;
(八)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九)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十)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基金会重大事项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一)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二)秘书处在工作中遇到问题,由秘书长及时向理事长报告;
(三)须由理事长向上报告的重大事项,坚持逐级报告。
1.可直接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由秘书处报经理事长签批后,以基金会名义直接向上汇报;
2.须经理事会程序的,由理事长组织召集理事、监事,召开理事会议形成决议后再逐级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告,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第五条 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告,基金会应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第六条 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基金会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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