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人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管理,规范人事招聘任用、绩效考核行为,明确岗位职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构建、发展基金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按工作需要基金会设定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专职人员指秘书长及应发予工资薪酬的工作人员,兼职人员指因工作相关在基金会兼职的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和顾问。
第三条 按照管理权限,基金会的专、兼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人员录用及程序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录用,坚持择优选配的原则。引进工作人员采用外聘招录、借用、择优推荐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基金会因工作需要引进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应报经理事长同意,秘书长统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当事各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经面试确认后订立相应的用人协议:
(一)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聘用协议;
(三)兼职人员根据其本职单位职务性质,与符合发予兼职薪酬的人员签订兼职协议,与不符合发放薪酬的人员颁发荣誉聘用证书。
第七条 人员聘用期一般为一年,具体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到期后根据工作表现和身体状况可以续签,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基金会按照用人协议和《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岗位职权与职责指导细则》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每个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提高业务能力,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协议当事各方的权益依法受到维护。
第九条 订立用人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协议当事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的部分条款并作书面记录。变更条款较多的,用人协议可以重新签订。
第十条 经协议当事方协商一致,协议可以解除,并签订解除协议,当事方各执一份。
第三章 劳动薪酬
第十一条 工资、补贴(津贴)发放办法
1.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实行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薪酬结构与工资发放参照《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薪酬标准办法》执行。
2.兼职工作人员的,基金会按兼职岗位性质发放补贴或津贴,具体标准以协议方式约定。
第十二条 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及从事日常工作和开展公益活动的副秘书长、秘书处部门部长、干事、会计等本职为国家公务人员身份或相当公务人员身份的体制内人员不予发放兼职薪酬,可予享受工作出差补贴(津贴)。
工作出差补贴(津贴)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因公益工作需要发生外聘咨询、评审服务的,根据《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和参照浙江省相关管理规定发放劳务费。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和管理,重点是对工作人员在从事管理工作中行为规范的监督,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努力做到预防为主、预防在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岗位动态管理和考核。对已经与基金会签订用人协议的工作人员,视情况组织对其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按日常工作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两个方面进行。
(一) 日常工作考核以完成工作计划为主要内容。
(二) 年度工作考核以全年工作表现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十七条 考核方法
(一)日常工作考核:订立月度、季度工作计划,根据相应计划安排,对责任人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的工作内容,责任人说明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列入次月、次季度工作考核范围。
(二) 年度工作考核:年度工作考核由秘书长进行,围绕思想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对工作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立体地评价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 对在年度工作中表现优异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工作中存有的不足和问题,由基金会秘书长找其本人谈话,进行诫勉提醒,提出需注意的方面和改进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考核中被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用人协议和兼职约定:
(一) 在协议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当时聘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影响公信力的;
(三) 对完成基金会工作业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指出拒不整改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解除、终止用人协议或变更兼职人员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经济结清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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