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金会资产管理工作,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绩效、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浙财资产〔2016〕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有两类,第一类为固定资产,第二类为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型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政府储备物资、在建工程、文物文化资产、捐赠物资、设施设备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1000元以下,且易消耗的物品。包括:
1.管理用具:各种家具用具,如桌、椅、柜、沙发等;
2.办公用品:日常办公所涉及到的用品、耗材,如打印机墨盒、A4纸、文件档案用品等。
第三条 资产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归口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秘书处办公室是基金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秘书长的领导下,代表基金会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秘书处财务部负责基金会资产的财务管理,并归口管理基金会货币资产。
(一) 秘书处办公室
1.审核申购的资产是否合理;
2.验收购置的资产是否合格;
3.负责资产分类数量核算、编号、入库登记;
4.办理调配领用和变更登记;
5.办理资产维修和报废工作;
6.协同秘书处财务部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对帐,使账物相符,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二)秘书处财务部
1.负责资产价值核算入账和资产折旧管理;
2.负责每年对基金会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如有盈余,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资产盘盈、盘亏表,据实调整资产账目;
3.负责清理核算资产变价收入和报废后的残值。
(三)资产使用人
1.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2.合理有效使用资产,负责资产的保管、维护工作,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3.及时反映资产变化情况,对本人使用的资产损坏、被盗及丢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4.岗位有变动时,及时办理资产的变更或转移手续。
第三章 资产采购、验收和登记
第五条 基金会实行“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进行资产采购。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采购实行秘书处办公室统一采购方式,严格遵循申购审批程序。
申购人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或“物品采购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秘书处办公室、秘书长审批,总价在10000元以上的采购还需报理事长审批。经批准后,秘书处办公室安排专人依法依规实施采购。固定资产采购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低值易耗品采购遵循简易便捷、物美价廉原则。
第七条 验收由办公室秘书协同申购人负责,验收合格后登记入库,填写“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表”或“低值易耗品入库单”。
第八条 固定资产验收基本要求:
1.外观检查:检查设备包装情况;检查设备及附件、配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作详细记录,必要时拍照留据。
2.数量验收:根据设备采购合同和装箱单,核对设备参数、附件、配件,检查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是否与合同一致。
3.质量验收:严格要求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试机;检查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并做好测试纪录。
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主要验收要求:
1.数量验收:检查物品数量是否与采购数量一致。
2.质量验收: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试用;检查性能指标是否达到约定要求,并做好测试纪录。
第四章 资产报废、报损和处置
第十条 资产的报废或报损,由资产使用人向秘书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秘书处办公室审核,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报废程序处理。
1.对未达到报废年限而确实无修复的;
2.因技术发展已丧失使用价值;
资产损坏、丢失按报损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报废或报损的资产要有相符的实物,并要保证其完整性,不准私自拆除零件,私自处理,且要将报废或报损的资产集中存放,以便统一鉴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5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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