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印章、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证书规范管理,确保使用印章、证书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单位公章(含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秘书处部门章、财务章及各类结算专用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书指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包括正、副本。
第四条 秘书处办公室是印章、证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基金会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及证书的申领、更换,并监督基金会内各类印章与证书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五条 刻制印章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章应在基金会核准登记后提交刻制申请,经理事长审批后,秘书处办公室制发。
(二)秘书处部门章、各类结算专用章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刻制申请,经秘书处办公室审核,秘书长批准,秘书处办公室制发。
(三)秘书处负有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另制发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发印章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办公室审核,秘书长批准,秘书处办公室制发。
(四)印章磨损,需要重新刻制,由申请部门持原章和刻制印章申请,经秘书处办公室审核后,办理刻章手续。
第六条 印章刻制由秘书处办公室持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到杭州市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印章。各类印章所刊汉字一律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基金会发文所规定的名称。规格以及式样由秘书处办公室统一规范,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印章一般为圆形,其中,行政印章直径为4.2厘米,其他印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刻制好的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秘书处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并在发文公布后方能启用。
第八条 废止停用的印章,须在领用新印章的同时上交秘书处办公室封存归档,以备日后核查。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原则上自行文日起即行停用。对于无备案的印章,基金会不承认其有效性。
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九条 基金会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单位公章(含电子公章)
1.慈善资金筹措募集捐赠协议;
2.水上救援奖励、资助社会公益项目、公益性培训等项目申报审批材料;
3.对内对外及向上级部门上报的重要文件;
4.出具的证明、公函、通知公告、重要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
5.对外出具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
6.规章管理制度、章程、年检年报;
7.员工聘任合同、任免文件;
8.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名章
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人事任免、法人委托授权书等涉及需要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
(三)秘书处部门章
内部会议通知、 部门活动、部门人员调整调动等文件。
(四)财务章、各类结算专用章
1.基金会内部现金、银行收付业务(内部借款、往来结算)和外部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
2.年度审计各项财务资料和银行询证文件。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使用基金会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经逐级审批,到秘书处办公室核验后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用印审批流程如下:
(一)单位公章(含电子公章)、秘书处部门章的使用须经秘书长审批。
(二)需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协议等文件须经理事长审核同意。
(三)财务章、各类结算专用章的使用由秘书处财务部会计审核。
第十二条 凡已盖印的材料如因故作废需重新用印的,必须将原材料交回印章管理人员销毁,并重新办理印章使用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基金会印章时,须经秘书长核准后用印,并补办用印手续;涉及基金会重要事项时需电话报请理事长同意。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要认真审阅用印内容,严格按规定使用印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
1.未经有关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2.内容与实际材料不符的;
3.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
4.非本基金会员工或与本基金会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5.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
6.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7.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8.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9.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秘书处部门章,秘书处财务部负责保管财务章、各类结算专用章,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保管印章。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特殊情况必须携出使用时,须经理事长审批,由两人及以上陪同监督并详细记载用印情况。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应遵循保密要求,要随用随开锁,严防私用、盗用公章,以确保印章的安全。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十七条 对未经秘书处办公室同意,私自刻制印章;或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人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秘书处办公室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 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应按照有关登记管理要求,挂放到办公场所醒目处。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法人登记证书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须经秘书长审批,由秘书处办公室复印、加盖公章、注明具体用途及再复印无效等字样后,由申请人办理领用。需使用证书副本原件时,经秘书长审批同意,由秘书处办公室人员陪同监督证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因基金会变更登记或到期换证后的证书管理,按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5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