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扩大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基金会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基金会在日常工作和开展公益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根据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基金会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基金会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四条 公开的基金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基金会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理事长担任,成员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文宣部部长组成。
第八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职责:
(一)具体承办基金会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基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基金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承担与基金会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分为向内部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分别简称为向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的信息涉及政府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与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内部公开:
(一) 涉及本基金会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本基金会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 其他应当向内部主动公开的。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依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
1.基金会章程;
2.登记注册信息;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年度工作报告;
5.年度审计报告;
6.变更登记。
(二)其他主动公开的信息:
1.基金会组织机构;
2.规章制度体系;
3.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4.办理奖励、资助、培训等事项受理程序;
5.慈善项目捐赠进展、执行情况、评估结果信息;
6.其他所需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基金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基金会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基金会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四章 信息主动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通过基金会网站公开。基金会还将综合其他宣传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电子邮件,专题活动等方式公开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重要信息,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基金会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更新文件,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15天内在基金会网站予以公开,以方便内部员工和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基金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具备公开条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理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基金会编制上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向内部和社会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本基金会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评价情况;
(四)因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情况;
(五)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假日,则按其公布的假期起止日顺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5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