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薪酬标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员工管理,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专职人员。
第三条 基金会薪酬发放按照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薪酬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长审核,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调整。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基金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及单位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杭州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工资:与个人业绩紧密挂钩,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高温津贴: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相关规定给予的防暑津贴;
(四)员工关爱补贴:给予员工在端午、中秋、春节三个节日的关爱福利;
(五)出差津贴: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给予的出差补助津贴。
第六条 基金会为员工缴存五险一金,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三章 薪酬的计算与发放
第七条 基础工资作为员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
第八条 绩效工资是以员工工资为基数,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的报酬。绩效工资为员工全年工资的10%。
第九条 津贴、补贴标准:高温津贴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6至9月(4个月);关爱补贴为每个节日300元(3个法定节假日)。
第十条 基础工资、高温津贴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于每月8日发放;出差津贴在出差结束后2个月内实报实销;绩效工资于年终考核结束的下一个月发放;每年1月8日发放上一年度关爱补贴。
第十一条 试用期员工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或按试用期合同发放工资。
第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及丧假,期间基金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薪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3年8月25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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