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护航水上上救援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是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财务核算。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现金和实物捐赠,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设置,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监事的监督,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和年度预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第六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清算,必须按相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收支项目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九条 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定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预算情况。
第十二条 财务岗位职责:
(一)负责捐赠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记账管理;
(二)负责捐赠物资的估值(公允价值)入账工作;
(三)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负责捐赠项目的财务信息统计、分析与总结,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为基金会重大领导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五)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缴纳职工保险金及税金;
(六)负责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审计及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七)配合审计完成年检、法人变更、清算所需要提供的财务资料;
(八)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使用发票(票据);
(九)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财务印鉴、票据、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
(十)根据需要向理事会报送财务报告;
(十一)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十二)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职责:
(一)依法进行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计算、记录、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二)审核原始凭证,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编报工作;
(三)按要求核实固定资产、往来款、职工保险金及税金;
(四)不定期盘点出纳岗位的现金余额;
(五)保管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报告,并做好下一年度的预算工作;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职责:
(一)负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计已制作的凭证办理收付款项业务,对现金付款业务,须盖“现金付讫”章,并做到日清月结;
(三)负责记录、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协助打印、整理、装订会计账簿;
(四)负责存货库存账管理,每年年末进行盘点,各类财务文件资料的寄送(包括审计询证函、年检材料等);
(五)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财务票据和印鉴;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限额储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二)建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的收付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若账款不符,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非现金岗位人员应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根据章程确定的职责权限,不定期地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对账检查。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应根据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预算年度发展目标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收支预算,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积极稳妥。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预算调整方案,经审议通过,报理事长审批。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银行存款利息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收入全额进入专用账户,由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二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或请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定价后入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根据基金会编制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每年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七条 费用的支出严格执行财务分级审批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根据捐赠协议内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章 费用支出标准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成本(项目活动费用)、管理费用、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业务活动成本(项目活动费用)包括直接用于受益人的款物和为开展活动项目发生的运行费用。
其中,为开展公益活动项目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补贴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以及专为项目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设计费、宣传推广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等、装备运输费;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五险一金、高温补贴费;兼职人员劳务补贴等。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三十二条 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支出审批权限:
(一)日常经费审批权限
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秘书长审批;
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二)业务活动成本(项目活动费用)审批权限
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秘书长审批;
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支出,理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办公发票(票据)要求
(一)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二)原始票据的背面应有经办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专家费报销标准参照浙江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应进行年度财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接受监事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报送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年检通过后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2年11月29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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