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团体(以下简称“社会救援组织”)和个人参与水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奖励资金来源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安排以及企业、社会团体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捐赠。
第三条 基金会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积极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救援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适用范围:
(一)浙江省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水上搜救责任区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
(二)发生在我省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浙江省社会救援组织或个人自愿参与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
(三)发生在我省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船舶、船上人员遇险可能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
第六条 实施奖励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在事故、险情搜救行动期间,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人员,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或成功打捞起遇难人员遗体;
(二)经常性参加水上公益搜救行动;
(三)水上见义勇为和社会正能量行为;
(四)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在本办法规定奖励范围内:
(一)从事商业性质的水上搜救行动;
(二)发生水上事故险情后的自救行动;
(三)国家专业搜救力量的救援行动。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额度依据当时水况、救援距离、搜救时间、获救人数、寻获遗体、挽回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一)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落水人员(含救起后送医院后死亡)的,单次救助奖励按救起人数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原则上单次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成功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的(指未落水),单次奖励按救助人数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原则上单次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成功打捞起遇难人员遗体的,单次救助奖励按打捞起人数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原则上单次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四)搜救难度大、成功避免重大水上人命损失、产生极大社会影响的,视情况确定奖励金额,原则上单次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经常性参加水上公益搜救行动的,视参与搜救次数、救助人数、挽损情况、社会影响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水上见义勇为和社会正能量行为的,视救助成效、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奖励额度,原则上单次奖励总额不超过2万元;
(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视事故险情或事迹的社会影响程度酌情确定奖励额度。
第九条 已获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奖励的,可参照本标准给予适当补充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奖励申报
(一)水上事故、险情搜救的奖励,由参与搜救行动的组织或个人向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申报,基金会以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认定结果给予奖励。
(二)对于社会影响力大、救助成效高的水上搜救行动需给予即时奖励的:
1. 涉及事故、险情的,由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向基金会提出申报;
2. 涉及水上见义勇为和社会正能量救助行为的,基金会主动奖励。
(三)特殊情况下,参与搜救行动的组织或个人可直接向基金会申报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1款参照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浙江省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奖励管理办法》,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海上搜救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参与搜救行动船舶的国籍证书、航海日志复印件(个人免);
3.参与搜救行动的相关人员身份证或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4.搜救成功的客观证据。
(二)第十条第(二)项第2款申报材料为:
1.相关事迹报道;
2.其他相关客观材料。
(三)第十条第(三)项的申报材料为:
1.基金会水上搜救奖励申报表(附件2);
2.参与搜救行动相关客观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奖励的审核
(一)基金会秘书处接收申报材料并组织评审。
(二)5万元(含)以下的奖励由秘书长审批;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奖励,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最终审核确定的奖励结果,由基金会在相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中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予以及时修正。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奖励结果公示结束后,基金会秘书处对奖励对象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奖励对象(单位或个人)银行账号。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晰,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对奖励资金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奖励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应当悉数追回骗取的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建立健全基金会水上搜救奖励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理事会对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等情况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基金会水上搜救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单位/捐赠人、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和基金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包含“内河分中心”。所称“国家专业搜救力量”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9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根据2025年8月7日发布的《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业务活动成本(项目活动费用)审批权限”作相应修改。
附件:1.浙江省海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2.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水上搜救奖励申报表
3.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水上见义勇为和社会正能量救助行为奖励推荐表
附件3 基金会水上见义勇为与社会正能量救助行为奖励推荐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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