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资助社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水上搜救工作开展,增强水上搜救人力,促进水上搜救力量专业化、技能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根据《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的社会公益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公益项目”)。
第三条 公益项目应与水上搜救工作相关,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重实施绩效。通过公益项目的开展,充分发挥基金会导向作用,推动我省水上搜救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资助的公益项目范围:
(一)物资与设施储备项目。包括:救生浮具、救生衣、救生圈、救生服、救生捞杆等;冲锋舟、橡皮艇、皮划艇等船艇;救援头盔、潜水服、抗暴露服、高倍望远镜、攀爬网、救捞吊带、安全绳、抛绳设备、水下声呐、无线电设备、担架及其他涉及水上救援设施储备、更新、改善、优化的资助。
(二)技术技能提升项目。包括:水上联合搜救演习、比武竞赛等活动;水上救援设备设施相关课题研究、技术研发等;其他相关项目。
第五条 申报公益项目的对象为浙江省内“社会力量”(指除国家专业救助力量外,自愿参与水上搜救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与社会救援队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社会救援队伍应在民政部门核准登记且最近两个年度内年检合格(慈善组织已履行年报义务),坚持非营利性;
(二)近两年内无活动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
(三)组织机构健全,财务制度规范;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具有较为专业的工作队伍和较强的执行能力,具有开展实施水上搜救项目的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的社会救援队伍,优先资助3A及以上评估等级、入选省级或市级社会应急力量名单、具有一定社会荣誉或知名度的组织。
第六条 社会力量申请公益项目资助,应做到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须提交的材料有:
(一)企事业单位
1.项目申报书(附件1);
2.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文件(开户许可证明)、相关荣誉证书等材料;
4.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证书、职称、研究成果);
5.有项目自筹或配套资金的提供承诺书(附件2);
6.无违法或失信行为承诺书(附件3);
7.其他相关材料。
(二)社会救援队伍
1.项目申报书(附件1);
2.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附有最近两个年度内的年检合格结论或慈善组织已履行年报义务);
3.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4.为省级或市级社会应急力量名单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6.队伍中有专职人员的,应提供专职工作人员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清单;
7.银行开户文件(开户许可证明)、相关荣誉证书等材料;
8.有项目自筹或配套资金的提供承诺书(附件2);
9.无违法或失信行为承诺书(附件3);
10.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基金会每半年组织1次资助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公益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预审。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对申报材料的项目作出初审意见。
特殊情况下,社会力量可向基金会提出即时资助申请,由秘书处根据申报材料及时作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由基金会牵头召集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公益行业的资深人士、理事会成员、秘书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小组,通过研究听取考察报告,对初审后有效申报公益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最终资助的公益项目清单。评审过程由基金会监事会派员全程监督。
与参评项目单位存在以下关系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程序开始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得作为项目评审人员:
(一)曾经或正在担任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与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项目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九条 评审后,秘书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确定资助的公益项目于基金会门户网站与微信公众号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发现社会力量违规问题,经核实查证属实的,取消本年度项目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社会力量诚信异常名录或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公益项目。
第十条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基金会发布通知,并与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协议。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协议拨付给公益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拨付金额按照项目协议约定执行。
资助资金的拨付由项目管理部向基金会财务提出申请,5万元(含)以下的资助申请由秘书长审批;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资助申请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资助,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要遵循“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将资助资金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保证资助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资助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基建工程、营利活动、考察旅游、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任何单位不得从资助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公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实施项目内容,根据进度安排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等。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总结报告由基金会实地考察、委托评审等形式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 公益项目实施单位须落实本单位专人负责,及时组建工作团队,严格遵守相关承诺,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切实履行约定义务。
第十六条 公益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收集有关视频、音频、文字、图片等材料,建立项目档案,开展项目宣传,规范展示“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资助标识。
第十七条 公益项目实施过程接受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和基金会监事会监督,如有违规、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追讨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9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根据2025年8月7日发布的《浙江护航水上救援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业务活动成本(项目活动费用)审批权限”作相应修改。
附件:1.项目申报书
2.有项目自筹或配套资金的提供承诺书
3.无违法或失信行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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